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簡稱園區)建設,加快農業技術的集成應用與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推進區域現代農業發展,依據科技部《農業科技園區指南》、《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十二五”農業與農村科技發展規劃》、《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十二五”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的總體部署和具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園區是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以企業為主導的現代農業建設新模式,是農業先進適用技術集成應用載體,是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示范基地,是市場與農戶連接紐帶,是現代農業科技信息的輻射源,是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的基地。通過園區建設,帶動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第三條 園區建設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運作、社會參與、農民受益”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園區的宏觀指導、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引導企業建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改善企業融資條件,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園區農民可自主決定土地、勞動力、資金等入股或以其它形式參與園區建設,有關部門及企業應當加強對參與園區建設的農民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科技廳等部門聯合管理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的申報、審批、建設、管理、驗收和評估等。有關部門、市(州)、縣(市、區)各級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二、發展重點與布局
第五條 圍繞優勢產業、戰略新興產業、科技重大戰略的總體部署和區域資源條件,重點建立20個左右具有區域特點和產業特色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各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分批建立若干地方性園區。
第六條 園區應包括核心區、示范區和輻射區。核心區突出技術源動力功能,打造產業集聚和技術集成平臺;示范區突出技術與產業示范功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輻射區突出產業技術的推廣應用功能,促進優勢特色產業的技術升級和集群發展。通過園區的引導示范,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省科技廳聯合省農牧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科院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甘肅省分行成立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協調領導小組,省科技廳為組長單位,其他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對園區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制定園區發展規劃。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園區日常管理和落實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主任由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擔任。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
第八條 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工作組,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并參與相關論證、評審、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園區所在各市(州)成立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國家、省有關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園區的組織申報、指導管理等具體工作。
四、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單位原則上是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機構,園區建設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園區建設要符合全省農業與農村科技發展的總體規劃,并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納入本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三)申報園區要有明確的地理邊界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為市(州)級農業科技園區1年以上。
(四)申報園區要有明確的技術來源和對接機制。核心區內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型農業企業和科技特派員,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和完善的技術轉化服務體系,企業必須與高校和科研院所有明確的科技合作,申報材料中須提供技術對接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
(五)申報園區要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園區建設所在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牽頭組織成立園區建設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園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園區建設與管理中的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園區申報程序
(一)由園區建設單位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向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市(州)科技局組織評審和篩選,經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后報送園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園區申報材料
(一)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件1);
(二)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見附件2);
(三)其他有關附件材料(包括園區管理機構和園區企業資質證明、市(州)人民政府配套資金承諾函、科技特派員及工作站清單、獲獎情況、產品產地認證、合作協議等)。
第十三條 園區論證與審批
(一)園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對申報園區進行論證和評審。
(二)園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專家評審結果報送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省科技廳發文正式批準。
五、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園區要按照經論證通過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并報園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是園區的主管機構,負責協調、落實國家、省、市、縣等各級政府有關園區的土地、稅收、財政等政策措施以及園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園區的領導與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園區要制定優惠招商引資政策,積極引導優勢企業入駐園區,促進農業一、二、三產實質融合。要積極參與全省園區產業發展戰略聯盟建設工作,建設良好的園區由省科技廳組織推薦申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
第十七條 園區要積極創建成為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勵科技特派員入園創新創業,積極推進新型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園區年度總結會議制度。各園區在每年12月底前由市(州)科技局將上年度園區工作報告等材料報送園區管理辦公室,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的總體進展、效益情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及下年度工作重點等。每年年底由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召開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工作會議。
六、驗收與評估
第十九條 園區建設期限一般為三年。園區建設期滿后,由市(州)科技局向園區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和綜合評議驗收。未通過驗收的園區取消建設資格。
第二十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對通過驗收的園區按照省級農業園區評估指標(見附件3)與辦法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可上可下的動態滾動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園區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工作由園區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采取評估專家組與評估機構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園區管理辦公室對通過驗收且評估優秀的園區以項目的形式給予支持。評估不達標的園區給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復評不達標者,取消其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七、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附件1
受理編號:
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
園區名稱
申報單位
甘肅省科學技術技廳編制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一、按要求準確、如實填報。
二、封面“受理編號”由省科技廳填寫。
三、封面“園區名稱”格式為“XX(市、縣名稱)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
四、封面“申報單位”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五、本申報書中有關項目頁面不夠時,可加附頁。
六、本申報書按A4紙打印,一式2份。
園區名稱 |
|
園區建設地點 |
|
園區建設時間 |
|
原批準單位 |
|
管理機構名稱 |
|
聯系電話 |
|
詳細通訊地址 |
|
郵政編碼 |
|
園區網址 |
|
園區負責人 |
|
職稱/職務 |
|
傳 真 |
|
聯系電話 |
|
E-mail |
|
園區聯系人 |
|
職稱/職務 |
|
傳 真 |
|
聯系電話 |
|
E-mail |
|
一、申報園區的代表性與必要性(限1000字以內)
|
二、申報園區產業特色與發展基礎(限1500字以內)(包括:主導產業及其發展現狀;已有企業開發情況;已產生的示范帶動作用等)
|
三、申報園區創新創業條件(限1000字以內)(包括:現有基礎設施;研發設備與條件;園區土地利用狀況;園區投融資情況;園區研發、推廣與科技特派員等隊伍情況)
|
四、申報園區的管理與政策(限500字以內)(包括園區運行管理機構設置;園區出臺的相關扶持發展政策等)
|
五、園區申報單位意見
(申報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六、市(州)科技局推薦意見:
負責人 : (公 章)
年 月 日 |
聯系人 |
|
電 話 |
|
傳 真 |
|
E-mail |
|
七、市(州)人民政府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
八、甘肅省科技廳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受理編號:
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
園區名稱
申報單位
年 月 日
一、編寫提綱
1.總體規劃提要
2.園區概況
3.園區建設的必要性
4.區建設的總體思路與總體目標
5.園區的布局與功能規劃
6.園區建設的主要任務與預期考核目標
7.園區組織管理與運行機制
8.園區投資估算、資金籌措與效益分析
9.園區配套政策與保障措施
10.園區建設任務年度進度與安排
11.有關附件(園區規劃圖、表及文件等)
二、編寫說明
1.按要求準確、如實編寫。
2.提綱所列項目為基本內容,具體編寫時可適當掌握。
3.本《規劃》隨《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一同上報。
4.編號由省科技廳統一填寫。
附件3
甘肅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評估指標體系
一、設計思路
1.評估指標要突出對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的基本功能要求,能夠引導園區規范發展。
2.評估指標要突出不同地區及不同類型園區共性指標和相對性指標評價,便于園區間相互比較。
3.評估指標要涵義清晰、相對獨立,并盡可能定量評價。
4.評估指標能夠準確定義、易于量化,所需數據便于采集。
二、評估指標
1.建設進展總體評估
指標1:園區建設發展總體情況。以園區規劃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對科技研發、技術培訓、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等是否達到園區建設基本要求進行定性評價。
2.科技創新轉化能力。
指標2:技術研發投入。園區各種來源的技術研究開發(R&D)投入水平及其增長情況。
指標3:技術研發平臺。入住園區內各級(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各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創新中心等數量。
指標4:技術研發成果。園區建設期間取得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及專利、標準等。
指標5:科技項目聚集度。進入園區的國家、省部科技項目數量及完成質量。
指標6:科技成果轉化。 園區引進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等實際推廣應用狀況。
3.科技創業服務能力
指標7:園區科技培訓。用園區建設以來年均舉辦各種技術培訓和技術講座的次數、培訓人數,以及園區接待參觀考察的人次數等。
指標8:園區科技創業。用園區創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規模、孵化企業數量及開發產品。
指標9:園區科技特派員。園區科技特派員的數量、管理機制與發揮效果等。
指標10:園區信息服務水平。用園區信息服務平臺的網絡建設水平、信息種類與數量、信息服務范圍與效果。
4.帶動產業發展能力
指標11:園區內部企業聚集度
。園區企業聚集度=入園涉農企業總數/園區所在地涉農企業總數×100%;園區企業增長率=建園以來涉農企業增加數量/建園年限×100%;
指標12:園區企業發展能力。園區企業發展潛力=園區企業產值增長率/園區所在地企業平均產值增長率;園區企業融資能力=園區企業金融資本/企業總投入資本×100%
指標13:園區三次產業的融合度。園區第一、二、三產業的產值比例變化情況。
5.綜合效益
指標14:示范區增產增效水平。示范區主導產業年人均產值/核心區主導產業年人均產值比值×100%。輻射區主導產業年人均產值/核心區主導產業年人均產值×100%。
指標15:土地產出率。核心區年度總產值/核心區建設面積;示范區年度總產值/示范區建設面;園區核心區(示范區)土地產出率/園區所在地土地產出率。
指標16:園區農民增收情況。園區核心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所在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所在地農民人均純收入×100%;(示范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所在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所在地農民人均純收入×100%。
指標17:園區投入產出效益。園區核心區總產值與投入總資金的比值來,反映園區投入資金規模及其總體產出情況。核心區凈利潤與投入資金的比值,反映園區投資的贏利能力狀況。
6.管理機制與政策創新
指標18:園區管理機制。重點評價園區管委會是否是專設機構及其編制、管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園區投資管理公司的運行狀況等。園區在投融資機制、人才引進機制、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等方面獨特做法和政策等定性評價。
指標19 園區政策扶持。園區所在地政府對園區建設在土地、稅收、財政補貼等的優惠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地方各級財政對園區發展的專項資金支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