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保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征信系統的約束力和震懾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發布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必須按裁判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自覺履行。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于通告發布之日起主動和人民法院聯系,積極主動履行義務。
二、在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向武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如實報告當前及此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不報告或作虛假報告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給予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逃避執行,拒不到庭的,本院將依法拘傳到庭,并視情況按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或拘留等懲戒措施;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報告財產的,本院除對其一律采取拘傳、拘留等措施外,還將對其及家庭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等強制措施。
三、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如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應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如下情形的:(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本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五、被執行人如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或者拒不執行的,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以及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等情節嚴重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協助義務,如拒不協助,法院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誠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線。在此,我們鄭重勸誡和告誡所有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必須自覺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將會付出更大的經濟成本和信用代價。本院敦促所有被執行人自通告之日起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懲戒。
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